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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香港市民的公開陳述書三 (2017年9月) (首頁 陳述書一 陳述書二 陳述書四 現在情況) (請耐心閱讀,感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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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閱讀下文前,請先閱讀陳述書一和陳述書二,以了解詳情. 有關陳述書一和二的各種回應 有關一些回應的思考 有關投訴法官機制的思考 對本案事後處理的再思考 本人的政治立場和對一些政治議題的思考(與本案並無直接的關係) 不知道該怎樣說的話——這幾年有感(與本案並無直接的關係) 本人的呼籲和感謝 對本陳述書(陳述書三)的回應 有關組織的遊行或靜坐詳情 有關陳述書一和二的各種回應簡述如下:
參考文件: 行政長官的回信(2016年03月16日)(第1頁) 終審法院的回信(2016年04月01日)(第1頁) 終審法院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的回信(2016年06月06日)(第1,2,3頁) 立法會秘書處的回信(2016年04月01日)(第1頁) 周順鏞對畢志荃一案判案書 (案件號碼: FAMV 2/2003 日期: 27/02/2003 和 14/05/2003 )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dgment.jsp) 行政長官的回覆(回覆信) 在各種回覆中,行政長官是唯一一個沒有不作為的人.在他的位置上, 轉介給終審法院投訴法官機制似乎是最合適的做法.不過,本人認為本案中涉及法官的司法判決或決定不公, 而現行的投訴法官機制並不包括處理法官的司法判決.所以本人未有自行向該機制尋求處理. 終審法院的回覆(回覆信第1,2,3頁)
立法會秘書處的回覆(請求信, 回覆信) 本人在請求信內的要求是希望秘書處幫忙拷貝陳述書DVD內容給各前議員,但已遭拒絕,本人對此表示理解.立法會秘書處後來的回覆,本人感到奇怪. 其主要內容如下: 「 本秘書處於2016年3月11日接獲你就上述事宜的函件,並已向全體立法會議員匯報你的關注.遵當值議員的指示,現向你作出下述回覆. 鑒於法庭的決定、以及與司法程序有關的事宜,並不在立法會申訴制度處理事宜的範圍內,故此,議員未能應你的要求, 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所賦予的權力,傳召有關的司法人員作證,以跟進你就法庭判決及對司法人員所提述的不滿. 遺憾未能對你提供協助. 」 本人曾致電問該當值議員是誰,立法會職員說是鐘國斌議員.本人曾要求與他會面,但被拒絕. 奇怪的是本人從未有要求由立法會申訴制度處理有關事宜,但有人卻以不在其處理範圍內來拒絕本人;正如你肚疼去醫院求醫, 有個耳鼻喉科醫生主動出來,告知你有關的求診不在他的專科範圍內,想代醫院拒診.那是什麼意思?本人心知肚明. 至於是否要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處理有關事宜,則需要經過在立法會大會動議、討論及投票等程序,由全體各議員自行決定的,是不能由個別議員代為決定的,也與是否在立法會申訴制度能處理的範圍內 無關. 有心幫忙的人會把事件轉介給合適的地方,期待處理;有心幫倒忙的人會把事件轉介給不合適的地方,裝作已經處理. 劉慧卿前議員的回覆 劉慧卿前議員的助理曾致電本人,他/她第一句是問本人是否找了黃毓民前議員幫忙此事,本人回答說行政長官也有幫忙將此事轉介給終審法院, 那時氣氛有點奇怪,本人當然知道他們兩位前議員和行政長官之間的關係.那助理進一步了解情況後,問本人是否願意將此事轉介給何俊仁前議員,本人表示願意.之後並沒有人和本人跟進此事.其實,那時已經是六七月,已經是該屆立法會會期的尾聲,是不可能有時間處理的. 對於用了半生的時間來追求民主的人,本人是很尊敬的;而對於全職的議員,本人也有額外的尊重. 只希望在各立場上的人能夠以香港的整體利益來處理事情.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做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以陳述書(一)並無日期而退回給本人,但在退回給本人的信件中印上他們收到的日期.退回陳述書的人是石永泰律師. 他好像是被一些傳媒譽為「敢言的律師」.在近年,政府不斷強調"依法守法",他卻批評政府過份強調「依法守法 」,到最近卻說雙學3子是"求仁得仁". 他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是師徒關係.把信件退回,比起不關注信件內的事情,還多了一層意義:也阻止了其他人關注事件. (對於石永泰律師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關係,本人最近才知道.見youtube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LHz69ZxW7U) 給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請求信不知所蹤 本人認為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對於處理司法人員的包庇瀆職的行為是重要的.而該會曾在2016/03/21討論有關投訴法官機制. 本人的請求信是在2016/03/09寄出的,如無意外應該能在該會議前送達給相關議員,但卻很巧合地請求信寄失(是和給秘書處的信一起寄的,但給秘書處的沒有寄失),不知所蹤.有關投訴法官機制,以下另有論述. 有關投訴法官機制的思考 參考資料: 1. 投訴法官機制(2016年04月) http://www.judiciary.gov.hk/en/crt_services/pphlt/pdf/complaintsjjoleaflet.pdf 2. 法官行為指引(2004年10月) http://www.judiciary.gov.hk/tc/publications/gjc_c.pdf 3.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 (投訴法官機制)(2016/03/2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jwvqm_w1O4&list=PLgXqBxHR_4lGgRgLZAAdYvhgJ-6Cq1a4Q&index=4 以下是投訴法官機制的部分內容及本人的意見
對本案事後處理的再思考 在前任行政長官把本案轉介給終審法院投訴法官機制,但是該機制卻把投訴交由相關的法官處理。 本人認為該機制處理不公,也不獨立。但是該機制的領導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而案件又涉及其妻子袁家寧法官。 所以,本人要求調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是否知道本人的投訴被轉交由相關的法官處理? 而又是誰決定這樣做的?也包括調查列於陳述書二的「對本案事後處理的思考」部分的所有問題或指控。 本人認為投訴法官機制不適合用來處理本案。該機制只處理法官的「行為」(不包括司法判決或決定,而本案則涉及司法判決和決定),而且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該機制最高領導)也涉及其中。 似乎有人想誤導巿民,使巿民以為要通過投訴機制證明投訴成立後,案件才會以審議庭處理,但是投訴機制不處理司法判決和決定. 就是這樣,有關司法判決和決定的投訴便不能以審議庭的方式來處理.但是,並沒有規定審議庭一定要經過投訴機制的.所以,受屈人可以跳過投訴機制,直接要求以第89條來處理投訴的。該條例原文如下: 「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任命不少於五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進行審議,並可根據其建議,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予以免職。 」 本人認為要處理好本案,第89條條文還需要進一步解釋以下的問題: 1.同一次審議庭能否處理多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的行為不檢?如能,該審議庭(例如涉嫌的法官有10人)又是否適合只委任3名或5名法官? 2.當首席法官需要避嫌的時候,第89條第一段所提及的審議庭是否還適合由首席法官任命? 3.「行為不檢」的「行為」是否包括司法決定或判決?和第85條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為」是否定義相同?又和投訴法官機制的「行為」是否定義相同? 4.審議庭能否包括非法官成員? 5.審議庭後,如法官被裁定是錯判或誤判,甚至有包庇的情況,那相關案件會否重審或另作安排。 以上的問題,無論是以釋法,還是以修改基本法的方式來解決,相信都會很容易被政治化。但是本人認為政治化並不一定是壞事,如果處理得當的話,那本案是很有可能會成為推動司法改革的一個很好的觸發點,也可以對日後政治制度的建設有很積極的啟導作用。希望社會深思。 本人會去信(包括這三封陳述書)給以下機構或人士: 1.行政長官 請求信 2.全體立法會議員 請求信 3.終審法庭首席法官 請求信 4.大律師公會 請求信 5.律師會 請求信 由於私隱理由,本人會遮蔽陳述書內文件中的地址,電話號碼及簽署樣式.而寄給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和首席法官的,則會另附沒有遮蔽的文件. 本人在信中,除了會要求開設審議庭調查本案外,也會要求推動司法改革和譴責終審法院司法不作為。 並將其相對的回應在網上(這裡)發佈。 司法機關不作為是法律問題,也是政治問題.本人也會嘗試組織一次遊行或靜坐活動,以求公道和要求推動司法改革。本人當然有為私利,但是推動司法改革對市民大眾來說,是更為重要的。本人並沒有經驗組織這類的活動,希望社會各界考慮能否與以適當的支持和幫助。 本人的政治立場和對一些政治議題的思考(與本案並無直接的關係) 本人會在本陳述書內作出政治性的呼籲.而在現時凡事都容易被政治化的環境下,相信有部分巿民會因為本人的政治立場而決定支持與否.因此,本人希望在此明確交待自己的政治立場.不過,也希望所有讀者,能夠在冷靜的情緒下,閱讀完本陳述書,然後才作出支持與否的決定. 本人的政治立場 在過往的立法會選舉中,除了最後的那次外,本人都是支持民主派的.而最後的那次,本人是投票給支持梁振英前特首的候選人.本人認為他是個硬朗的人,這種人做事是很堅持的.香港現時正是需要這樣的特首. 本人不想被稱為「梁粉」,也不是「黃絲」或「藍絲」.本人認為除了愛國愛港這兩個大原則外,一個負責任的選民不應該有預設的立場.選民一旦有了既定的立場,分析事情便容昜變得偏頗.本人希望自己在選舉中,是個獨立而中立的選民.越多這樣的選民,我們的民主才會發展得越健康.希望香港巿民都能開放自己的政治立場,來參與和推動香港的民主運動. 對於政治制度、民主和民意的思考 在過往,我們認識到權力高度集中所造成的危害,所以現在我們要求分權,要求民主。但是,政治制度是不是越民主越好的?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追求民主並不一定能夠建立一個好的政治制度,但是建立一個好的政治制度一定包括適度的民主。民主是局部,政治制度才是整體。所以我們的目的不應該只是追求民主,而應該是建立一個好的政治制度。 這些年來,我們過分強調局部的民主,而忽視了對整體政治制度的思考。政治制度是管理權力的機制,然而權責是相生的,所以政治制度也是管理責任的機制。民主只是分權,真正將權力關在籠子�堛漪O問責機制。有權便有責。有權的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但是行政機關的問責機制我們是不滿意的,立法機關幾乎是沒有問責機制的,而司法機關的問責機制更是為司法人員回避責任而設的。所以,我們是否應該放更加多的注意力在建立問責機制之事上? 我們爭取民主,也要思考是否所有的事情都適合由市民作主。市民是不能被問責的,而民意是有其不穩定性和業餘性的,民主的決策過程也是繁複而長久的。所以其實很多事情是並不適合通過民主的方式來決定的。然而近年來,有很多政策都是因為有些人認為政府不聽從民意,而被拉倒或波折重重的。這樣凡事都被民主化是並不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 民意不是民主,而是意見。決策者是要聽取民意,而不是聽從民意。所以我們應該著力於怎樣能夠真實而全面地反映民意,從而使民意在政策制定的過程中得到充分的考慮。民調是收集民意的主要方法,但是我們現在的民調還可信嗎?我們希望民意能夠得到重視,那社會便應該先有一套獨立而可信的收集民意機制。至於決策者的功過得失,應該交由問責機制考量,而不應該由民意來作出干預。 人對權責的本能態度是攬權而卸責。因此,要將權力關在籠子�堙A則是需要「分權」和「問責」兩條腿並行才會有效的。權分而沒有適當的問責機制配合,只會使權力由一個山頭變成多個山頭,對社會並不一定是好事。所以,我們是否應該從更宏觀的角度來思考政治制度的建設? 對「港獨」和一些影響中港關係事件的思考 有關「港獨」問題,港人可以提出,中央可以拒絕。道理只有這麼簡單。我也不認同還有討論的空間。 有個人問店主借一萬元,店主拒絕,那人說他找些人出來討論一下。之後,他和十多名義士再去找店主,說經過他們討論後,仍然想問店主借錢。這是什麼意思?不屬於你的東西怎麼討論也不會屬於你的。香港主權是中國的,討論「港獨」是司馬昭之心 ,路人皆知。 如果討論後便能獨立,那香港獨立後,香港各區又是否能用同樣的方法獨立?最後某一家庭成員全部都贊成獨立,又能否獨立?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一個家庭成員不認同自己是家庭的一分子,但卻認為他的房間是他的。他想獨立,那他應該自己搬走,還是應該把同房的兄弟趕走?有些話,說出來,很傷感情,但是道理卻是擺明的。 鼓吹「港獨」行為應該及早被制止。學生會、校方、政府及中央都有責任,越低層次的組織介入能夠處理好此事,對學生和社會都是越好的。有些時候,敢於作為而背負罵名的人,是最負責任的。希望從事社會運動的學生們明白,你們是有責任使市民相信你們是成熟和理性的。否則的話,輕則是會以香港人之名,來丟香港人的臉;重則是會危害全港市民的性命財產。「港獨」是非常嚴肅的議題,不要因為情緒化而隨便把這些議題放在桌面上討論。我們欣賞你們的公義和正直,也擔心你們的急進和衝動。你們勇敢,不怕犧牲;我們害怕你們犧牲,更加害怕你們帶錯路。鼓吹獨立或革命的人,在亂世是革命家和義士,在和平時代是野心家和棋子。 言論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自稱三合會成員和在法庭上不斷辱罵法官都是刑事的;毀謗是民事的;在銀行�堣j叫「打劫」是自找麻煩;人家在辦喜事,你卻刻意在旁邊哭喪,那是道德上的問題。道德問題不能用法律解決,但是有時會以人身安全作為代價的。這類的爭議沒有解決,便容易變成仇恨。所以言論自由是受法律約束的,也要自律地視乎場合和合乎道德的。對於故意挑釁的人,如果屢勸不聽,那為了防止危害社會風氣的形成,唯有該執法的執法,該立法的立法。相信大部分的香港市民都會支持的。 「港獨」標語顯然是具煽動性的和挑釁性的,而且是情緒化的,不應該被納入在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範圍內的.學生會不負責任,而由校方介入拆除,已經是社會對此事最溫和的處理.不知道別人的善意,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們還可以怎麼辦?想叫醒別人,也要思考自己是否在夢中。受騙的人永遠不知道自己被騙,直到他自己覺悟。但愿覺悟不會來得太遲! 近年來,有些人以捍衛核心價值之名,而事實上卻是不斷地扭曲和極端化這些價值。 也有些人常借故刁難中央和誤導市民,以影響中央和香港巿民的互信。部分青年人和學生受其影響,慢慢地開始敵視中央和疏離國家。 希望香港巿民細心觀察和思考,佔領道德高地的人,不一定便是道德的. 例如,最近的有關國歌法。有人反對,理由諸如什麼「手機響」、「去廁所」等等,以說明國歌法容易使人誤入法網。這些具體而極端的理由,應該留給執法者和法官來判斷。正如掉了一根頭髮算不算亂拋垃圾、掉了一張10元紙幣又是否算亂拋垃圾、還有在球場把外衣放在場邊等等,如果將所有這些理由都在立法階段討論,那不是刁難,是什麼? 以前的,中央有人提及三權合作事宜。有人反對,說是要維護司法獨立。但是這樣的理由是否合理?即使兩個意識形態完全不同的獨立國家,尚且有合作的空間。那為什麼在同一個國家,同一個城市內的三個機關,不能存在一點合作的空間?兩個獨立的組織,一經合作,便不再獨立嗎? 所以,我們更應該警惕那些挑撥中央和香港巿民關係的人。 也希望香港巿民能夠以事論事,理性維權。 有關八三一決定和公民提名的思考 正如之前所說,本人並不認為政治制度是越民主越好的。而現今民主化卻是世界性的趨勢,其可逆性是很低的。因此,本人也認同發展民主,需要循序漸進。 有人說八三一決定不是「真普選」。這說法本人是不認同的。正如一個煙民戒煙,由每日吸食10包煙,改為每日吸食5包煙。那他是「真戒煙」,還是「假戒煙」?有些事情,需要過程,甚至不是一次便一定成功的,是不適合用「真」「假」來加以區分的。這樣的說法,是混淆視聽,是誤導巿民。 本人認為只要符合以下的三項條件,便可以達到大部分香港市民所期望的民主: 1.一人一票選行政長官 2.選舉委員會有足夠的代表性 3.廢除(或改革)功能組別 八三一決定滿足了以上的第一個條件。這項條件只需要中央同意,便能達至的。而其他兩個條件,則涉及本港內部的很多利益團體,也許需要進一步磨合。如果本人沒有記錯,當時第二項條件尚且有相討的空間。因此,本人認為八三一決定是有誠意的,也認同該決定是向民主踏出了一大步。所以,本人是支持八三一決定的。 本人不贊同有公民提名的方案。公民提名壟斷了「公民」的名義,以使其他的提名形式相對地變成「小圈子」提名,這在名義上造成不公。而且公民提名的候選人,在爭取提名階段和爭取當選階段的遊說目標都是一樣的。即是說他們的選舉工程實際上在爭取提名階段便已經開始,而其他的候選人則要在成為候選人後,才能開始。這在實際運作上造成不公。公民提名方案也難以限制候選人的數目,增加選舉工程的運作難度。最重要的是,該方案的確是繞過了提名委員會,是不符合基本法及其相關的決定。 基本法是中央對香港的承諾,也應該是香港對中央的承諾。 不知道該怎樣說的話——這幾年有感(與本案並無直接的關係) 有些人,做好事情,以獲得支持;有些人,搞垮別人,以使別人得不到支持。前者有助良性競爭,造福社會;後者促進惡性競爭,有礙進步。希望大家理性選擇。 指出別人的錯誤容易,發現自己的錯誤困難。有時候,指出別人的錯誤後,會用一個更錯的方法來處理。 「好心辦壞事」。有人強調「好心」,有人強調「壞事」。問題是還會繼續「辦」嗎? 有時候,站在你們對面的人,比起站在你們旁邊的人,更想保護你們的利益和前途。 當你們感到無力的時候,停一停吧!好讓別人也有機會用別人的方法來做別人想做的事情。 有些人,敢於作為,所以得罪人多;有些人,很具親和力,連腐敗的人也喜歡。 當我們極力防止被洗腦的同時,也要明白反洗腦本身也是一種被洗腦後的行為。 好的組織會慢慢變壞,壞的組織會慢慢變好。腐敗的地方有廉潔的人,廉潔的地方有腐敗的人。 渾水摸魚的人,唯恐天下不亂。煽風點火,火上加油,社會紛爭不斷。有人繼續享有特權,有人繼續佔有道德高地。既得利益者各有所得,平民百姓們毫無寸進。 我也很想憤怒,然而憤怒鳥只會一直向前衝,直至把自己和障礙物一起催毀,不過不一定能夠擊中目標。憤怒的時候,有人給你勇氣,有人想你冷靜。怎樣取捨,很值得大家思考。 本人的呼籲和感謝 在陳述書(二)後,本人感受到本案得到很多人的關注。非常感謝! 正如前文所提及,本案是可作為推動司法改革的一個很好的觸發點. 但是,本案已經超出本人的能力可處理的範圍,希望香港巿民能放下各自的政治立場,權衡輕重,考慮能否給予適當的支持和幫助.本人很需要. 風繼續吹,腐敗的東西,留著害人。希望我們社會有能力將腐敗的法官繩之於法,也希望日後受屈的香港巿民,不再需要四處乞求公義。 希望各位積極向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表示關注本案,也把本陳述書的網址轉發給其他的香港市民和社會團體. 要求關注信樣式 聯絡行政長官 聯絡各立法會議員(2016-2020) 聯絡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對於本人打算組織的遊行或靜坐活動,詳情見這裡。 對於曾支持和幫助本人的人,百般滋味在心頭,一切盡在不言中。憤怒的人很需要清靜,有時候處事比較唐突,也請見諒! 祝 身體健康 社會和樂 受屈人 蕭濟福 上 2017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