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陳述書四以後的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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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投訴法官機制2021年07月08日回信的回應





對投訴法官機制2021年07月08日回信的回應
本人於
2021年06月21日給信首席法官,要求組成審議庭調查本案。 首席法官將有關事宜交給投訴法官機制處理。該機制於2021年07月08日回信本人,表示不能讀取附上的光碟,並要求本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

本人回信(2021年07月19日)(123)如下:
本人蕭濟福,於2010年10月-2015年9月期間,與曾兆麟先生、何天成先生、陳振華先生、高思文先生、蘇瑞龍先生、Yick Wing Keung先生 及 Mr. Michael Roger Eyles進行一宗民事訴訟:

原訴法庭案件編號: HCA 1486/2010;
上訴法庭案件編號: CACV 101/2012;
終審法庭案件編號: FAMV 4/2015。

本人認為各司法人員在審案過程中,掩理悖義,瀆職亂法,以致本人利益受到損害。而且,案中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案情複雜,詳情請見四封陳述書(在附上的光碟內)(註1)。

本人有以下的要求:
1. 要求根據基本法第89條第一段組成審議庭,以調查本案中的相關法官有否行為不檢。
2. 要求推動司法改革。

以上的內容,也是於2021年06月21日給首席法官閣下的信的內容。首席法官閣下將有關事宜交給投訴法官機制處理。該機制於2021年07月08日回信本人,表示不能讀取附上的光碟,並要求本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

在本案中,各被告都有作假證供、各法官判決前後矛盾、包庇各被告、上下級法官官官相衛、無理拒絕本人上訴,這些都是可以在各法官或司法人員的判決書和命令中可以看得出來的。然而,投訴法官機制不處理法官或司法人員的判決和司法決定,所以是不適合用以處理本人以上的要求。本人要求的是根據基本法第89條組成審議庭來調查本案。

記得陳江耀暫委法官在正審聆訊後,很自信地表示,如果對他有任何不滿,可以去投訴他。希望他的自信是來自道理,而不是來自明知的制度缺陷!

相關的司法人員如下:

(非正審申請)
聆案官高勁修、
歐陽桂如暫委法官、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庭法官袁家寧;

(正審聆訊)
陳江耀暫委法官、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上訴庭法官袁家寧、上訴庭法官朱芬齡、
司法常務官鄺卓宏、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陳兆愷。

本人並非認為以上的所有法官都要為本案負責,只是希望司法機構能以合理的機制來處理有關事宜。

有關要求本人書面投訴:
1. 在本案前,本人用的只是噴墨式打印機。因為本案前期需要很多影印和掃描,所以買了一部多功能的噴墨式打印機;到了本案後期,需要大量的打印工作,噴墨式的打印機已經不能勝任有關工作,所以又買了一部鐳射打印機。但是由於打印量實在太大,因而經常出故障。即使已過了保養期,本人也修理了很多次。故此希望首席法官體恤,容許本人提交光碟以作輔助。
2. 本案中的檔案比較多,但是相信不是所有的文件都需要以紙本方式打印出來。而且有法官曾在判案時以環保為由,不批准本人印出幾十頁的文件。希望首席法官也考慮環保的原因。
3. 投訴法官機制的確有列明要以書面來作出投訴,但是本人並不是要求以投訴法官機制來處理本案。本人是要求成立審議庭來調查本案。
4. 有關不能讀取光碟一事,本人的確沒有試讀過。本人會連同本信再提交兩份內容一樣的光碟,以免再次勞煩司法人員,在此感謝通知,也請見諒!
5. 據本人所理解,投訴法官機制不處理司法人員的判決和決定(這些是可以以書面來作出舉證的),而只處理司法人員的判決和決定以外的言行舉止(這些只可以通過影音檔案來作出舉證的,是不能用書面來作出舉證的)。所以,只接受書面投訴的要求是和投訴法官機制的本質功能相違背的,希望司法機關考慮取消這項要求。這點只是本人的建議,與本人要求無關。

如果司法機關仍然堅持要本人印出光碟內的內容,本人會在事後補交。

本人再次強調:本人要求組成審議庭以調查本案中的相關法官有否行為不檢,請不要將本人的要求轉交由投訴法官機制處理!

注1: 信內附有兩片內容一樣的光碟(以防某一片不能讀取),用網頁瀏覽器打開index.htm,便可閱覽陳述書內容。

 
本人於2021年07月20日補充如下:
本人蕭濟福,於2021年07月19日曾去信首席法官閣下,此信對該信作以下的補充:

1. 在相關的司法人員部分,本人認為上任首席法官馬道立沒有避嫌,介入處理其妻子袁家寧法官事宜,也是包庇的作為。也請調查。